关于进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通知
关于进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通知
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请各单位于2009年5月4日,将2009年第一季度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表报局办公室。从第二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经领导审阅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和车辆用油相关数据的统计填写;局财务科负责机关办公耗材、固定电话相关数据的统计填写;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局水、电、暖、气相关数据的统计填写,其它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耗材、固定电话、车辆和车辆用油相关数据的统计填写。各单位在进行数据统计时一定严格依据财务支出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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