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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1)许可条件 

a.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b.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c.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d.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办理程序 

a.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b.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内 

(4)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5)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本费(正副本)20元,豫发改收费〔200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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