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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理建局长就《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接受记者采访
张理建局长就《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接受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2007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20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李成玉省长签发了第113号省人民政府令,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办法。日前,张理建局长就《办法》规定的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缴纳时限、征费计量标准、车辆起征、变更、停征、启用、注销、路检路查、滞纳金征收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接受了《濮阳日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公路交通规费包括哪些?

张理建局长:《办法》所称公路交通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

记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张理建局长: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范围包括:

(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服务的旅客是客运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客运附加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代收代缴客运附加费。

(三)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物),其托运人是货运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货运附加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代收代缴货运附加费。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付运费的,应当负责代收代缴货运附加费。

记者:公路交通规费的免征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张理建局长:《办法》规定下列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

(一)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动车;

(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用机动车;

(三)消防机动车;

(四)只在城市规划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含电车、不含出租汽车,下同);

(五)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轮汽车;

记者:公路交通规费缴纳时限怎样计算

张理建局长:公路交通规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公路养路费自领取机动车号牌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缴纳;

(二)道路运输管理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之日起缴纳;

(三)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次月起缴纳;

(四)办理起征登记、启用登记当月的交通规费均按实际天数计征;

(五)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应于缴费当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预缴全年公路交通规费的,应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办理。

摩托车应当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应缴的公路交通规费。

记者:车辆征费计量标准是怎样规范的?

张理建局长:随着国家“大吨小标”治理工作的进行,制定科学和规范的计量办法是强化管理、公平市场竞争的基础,在现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在《办法》中对征费计量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载货类汽车公路交通规费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

客车客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可供旅客乘坐的座位数核定。客货两用汽车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载重吨位核定。

记者:车辆变更、停征及注销登记应当怎样办理?

张理建局长:缴费义务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更换机动车号牌或发动机、车身、车架的,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车的,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已办理起征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机动车被依法扣押、查封超过1个月的,本省机动车调驻省外的,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超过1个月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缴费义务人依法暂停经营超过1个月的,缴费义务人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停征登记。上述情况消除后10日内,缴费义务人应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启用登记。

记者:车辆启停后怎样办理缴费手续?

张理建局长: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停征登记后,停征启用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日计征;当月停征当月启用的,缴纳当月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办理注销登记当月的公路交通规费按旬计征。

办理停征登记的缴费义务人应向征稽机构申明车辆停放地点和报送暂停经营证明,接受征稽机构的监督,机动车在停征期间不得随意异动。领有临时行驶号牌的新车、领有试验车号牌的车辆、提运途中行驶公路的新车按日缴纳公路养路费。

记者:缴费义务人未及时变更的,由谁承担缴费义务?

张理建局长: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公路交通规费起征、变更、停征、启用、注销登记的,由《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征费档案上所载明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缴费义务;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缴费义务。

已按费额标准全额缴纳或预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办理注销登记、停征登记后可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征稽机构申请退费,征稽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记者:《办法》对路检路查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张理建局长:实施路面稽查是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内容。《办法》明确了交通规费征稽人员经批准可以在道路上实施电子稽查、减少干扰,及在车辆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

记者:未按标准缴费的车辆怎样进行补差?

张理建局长:为遏制利用地区之间征费标准不一而出现的车辆外挂,《办法》规定,凡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未按车辆登记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查处地征稽机构应当按照本省标准补征差额部分。省外车辆跨行本省,缴费凭证超过有效期10日的,按我省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记者: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按什么程序处理?

张理建局长:《办法》规定,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当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对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开具暂扣凭证。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车主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对违犯本《办法》规定,处罚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张理建局长:缴费义务人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车辆起征、变更、停征、启用、注销登记等缴费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公路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处50元罚款。

(三)缴费义务人办理停征登记后,异动车辆或继续经营的,责令改正,追缴停征期间全额费款、滞纳金,并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除追缴应缴费款外,按日加收滞纳费款3‰、总额不超过滞纳费额2倍的滞纳金。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处应缴费额30%至50%的罚款;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处应缴费额50%至100%的罚款。

(五)车辆无有效牌证行驶且未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无法确认购车日期的,追缴6个月的费款,加收该车应缴费额6个月标准的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六)使用伪造、变造缴费凭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责令补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记者:原来的报停和年审制是否有变化?

张理建局长:根据征管工作实践,为实现公路交通规费征缴制度的整体协调,《办法》取消了报停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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