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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航运管理
交通管理--航运管理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黄河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船只均为私有, 运输管理比较混乱。1952年,河南省开封航运处在濮阳县坝头设航运管理站,组织水运货源,安排动力计划,征缴规费。对濮阳、长垣、东明3县船舶的航运业务进行管理。 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在孙口设航运办事处( 县、台前原属山东省),组织范县、寿张(台前)、郓城3 县船民成立船民协会,1958年后改称“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孙口航运站孙口港”,仍归山东省黄河航运局领导。1963年范县(含台前)划归河南省管辖,两县船只因常年航行于山东省黄河河段,直到1975年,两县航运的货源组织,运力调配,运费结算,规费征缴等仍由孙口港管理。该机构于1984年撤销。
  二、卫河运输管理 
    1952~1963年,卫河航运迅速发展。1955年, 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 、 华北内河航运公司在南乐县元村设立“元村航运管理站”,辖汤阳、五陵至南乐北张105 公里的河段航运业务。1965年,卫河断航后该站撤销。
  三、港航监督
    1984年以前,濮阳市的港航监督业务,均有山东、开封港监部门代管。其中,濮阳县由开封黄河港航监督所代管,设有北坝港监督站;范县、台前县由山东省黄河港航监督代管,设有孙口航运站。1985年,台前县、范县改由开封黄河港航监督所代管。
    1987年,濮阳市港航监督所成立,接受全市港航监督业务,同时负责安阳市、鹤壁市的船舶登记和水上安全管理。1991年,濮阳、范县、台前3县成立港航监督所, 业务履属濮阳市港监所领导。
    至2000年,濮阳市港航监督所按照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的规定,监督有关航政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管理船舶和船员的进出口签证,监督港内航行、船舶航行、停泊和移泊;监视港(渡)口、码头、仓库及船舶的安全设施,审批、监督危险品的装卸、起运和安放,检查航行标志,组织抢救遇险船舶,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等。
    (一)船舶检验 它分为制造检验和营运检验两大类。制造检验是督促船舶的建造符合交通部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保证建造质量;营运检验,主要审查船舶设备的性能情况等,分为初次检验、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1、初次检验 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部门监督建造的船舶,或由外省进口抵达濮阳辖区的船舶,概由濮阳港航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检验结果,确定能否签发船舶合格证书和航行号牌。
    2、特别检验 是定期对船体、机械锅炉、电器以及各种设备进行的检验。特别检验的间隔时间自船舶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或上次特别检验完毕之日起。木质船每3 周年进行1次,钢质船每6年进行1次。
    3、中间检验 钢质船和水泥船每2周年进行1次,非机动船的船龄在16周年以下的每4周年进行1次,船龄达16周年以上的每2周年进行1次。
    4、年度检验 是检查船舶经过1 年航行后的技术状况,以促进船舶的保养和维修。如钢质船和水泥船的年度检验,恰遇中间检验时,执行中间检验。
    5、临时检验 凡船舶发生海损(包括机损)事故者,改变航区或使用目的者,船舶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项目提出检验而申请延期者,均可向濮阳港航监督所申请,作临时检验。上述各种检验,均记录船舶档案。
    1994年, 濮阳市港航监督所检验机动船舶 130 艘,1995年检验机动船159艘,总吨位8702,7769马力; 检验非机动船15艘,总吨位1370。经检验合格的船,发给船舶检验证书。
    至 2000年,濮阳市港航监督所检验机动船舶159艘,总吨位8702,功率7769马力;检验非机动船15艘,总吨位1370。经检验合格的船,发给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员考核  船员是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他们是船舶航行中的实地指挥者、操作者和管理者。船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领有船员证书,方准在船舶上任职务。驾驶员、船长考实用驾驶、航行规章、船艺和船员职责,船长还增考轮机大意。轮机长、轮机员考主机副机、电工常识、机仓管理、船员职责。参加考试的船员,经考试委员会评定合格,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发给船员证书。濮阳市港监所成立后多次组织船考试,至1995年,经考试合格者达388人,其中船长85人,大副120人,二副50人,轮机长65人,大管轮40人,二管轮28人。至2000年,经考试合格者达388人,其中船长85人,大副120人,二副50人,轮机长65人,大管轮40人,二管轮28人。
    (三)航标设置  航标是航道的界标,标示航道的走向、宽窄,引导船舶航行。濮阳市河段仍受黄河中游“豆腐腰”段的影响,航道变化无常,有时一日一变,不宜设置航标。1978年,山东省航运局曾在苏格至位山河段(即濮阳市李桥至张庄段)设置过航标,但因河道变化快,无法引导船舶正常航行而终止。
    (四)渡口管理 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 , 按照《河南渡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度报批。乡镇渡口经所在乡人民政府同意, 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水域的,经市(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跨市(地)水域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城市渡口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公路渡口由所在市(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交通厅批准。
    港航监督部门对渡口渡船、渡运人员每年进行1 次审核。检查渡运人员是否合格,是否执证驾船,检查渡船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核定载重线、干舷、载重量和载客量,以保证渡船适航,宣传贯彻水运方针政策和渡运守则,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执行水运法规, 监督渡船安全航行。1987年,濮阳市港航监督所对黄河29处渡口、116 艘渡船进行全面性的普查检验,其中有28处渡口和106艘渡船,经过审查、检验合格,颁发了船舶证书;315 名渡工经考核合格,领取了船员证书。1999年,濮阳市港航监督所对黄河22处渡口和76艘渡船进行了全面性的普查检验,其中有22处渡口的74艘渡船,经过审查、检验合格,颁发了船舶证书;65名渡工经考核合格,领取了船员证书。
    (五)海事处理 处理海损事故是港监部门的任务之一。主要是查明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原因,确定性质,划定责任,做出处理结论,吸取经验教训,保障航行安全。事故双方对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结论不服时,可诉以当地法院处理。
     1986~1995年,濮阳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3起, 死亡24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例一:1986年范县李桥渡口。罗庄村民渡船过河种地,船舶离岸进溜时,驾驶人员操作不当,渡船被激流冲入下游500米处停靠的大船舶底,渡船沉没,死亡6人。
    例二:1988年濮阳县渠村乡青庄渡口。一艘联户渡船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冒险航行,造成船舶沉没,死亡10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多元。
    例三:1990年濮阳县王称 乡鱼骨渡口。一艘个体渡船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造成30多人落水,8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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