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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濮交〔2010〕16号

关于推广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局,高新区交通办,市直交通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多次筛选,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已经确定。濮阳交通运输形象标识(LOGO)是濮阳交通精神和整体形象的浓缩和凝练,是围绕“公路、运输、和谐、发展”的主题形象策划而成,是濮阳交通运输形象的集中体现,是用图形符号向公众提供容易理解的信息。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各类办公用具(品)上设置“濮阳交通运输”标志图形符号,是提升我市交通运输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对推进我市交通文化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具有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广使用“濮阳交通运输”形象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图形符号的设置范围和要求
机关办公场所、城乡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城区道路交通、汽车站(场)、交通执法车辆以及办公用具(桌、椅、稿纸、信封、文件柜、文件盒等)和各类交通宣传品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濮阳交通运输标志的交通设施。
设置濮阳交通运输标志,应当安全、醒目、便利、协调,符合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对外宣传时,要统一使用“濮阳交通运输”图形标识。“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标识的完好、整洁。
二、“濮阳交通运输”标识设置的任务划分
市直交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业务系统内“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规划、设置和实施工作;公路部门可结合原公路标志、标牌选择使用;各县(区)交通局、高新区交通办负责本辖区内“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推广使用;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内的推广使用和对全市“濮阳交通运输”标识推广使用的监督、指导。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有关的标志、标牌等上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
2、市运管处负责营运车辆、各汽车站(售票处、候车室、问讯处、小件寄存处、托运处、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各汽车站牌(亭)的醒目位置和公益广告中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在车站各动态电子显示屏上宣传“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在车站各种引导指示牌上标示“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在乘车指南等宣传品上印制“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在车站始发的班车播放介绍“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光碟。
3、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出租汽车上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
4、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渡船、游船、渡口等水上设施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
5、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交通工程上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
6、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交通有关设施上使用、宣传“濮阳交通运输”标识。
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交通执法车辆上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
8、各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办公用具(桌、椅、稿纸、信封、文件柜、文件盒等)上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具上使用“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实施,格式统一由局办公室设计审核。
标识的颜色、形状是根据我市交通运输发展特色和文化底蕴专门设施的,各单位在使用中要确保标识的完整,不得随意更改标识的图案、字体、颜色,不得将标识随意组合,不得随意更改标志要素间的比例,以确保标识的统一,凸显我市交通运输的文化内涵。
三、时间安排
1、集中宣传(2月底前)。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集中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濮阳交通运输”标识的文化内涵、象征意义有个深入的了解,同时切实做好推广实施的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4月底前)。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务必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
请各责任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濮阳交通运输”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有效推进。

盖    章
2010年02月08日
主题词:交通运输 标识 推广 通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文明办。
    濮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0年02月08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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