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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1)许可条件 

a.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车; 

b.有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c.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d.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办理程序 

a.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b.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许可时限: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4)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5)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正副本)20元,豫发改收费〔200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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